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3日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事情划定》(下称修订后的《划定》),从一般划定、立项、起草、审核、检察委员会审议、公布、存案及清理等方面,对最高检司法解释事情予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划定》共6章28条。
较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事情划定》(以下简称《2015年划定》)相比,修订后的《划定》体例上越发严谨科学,内容上愈加规范细化,尤其注重突出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在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方面,修订后的《划定》增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为依据。同时,修订后的《划定》凭据立法法的划定,进一步强调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详细的执法条文,并切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修订后的《划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解释事情的职责分工,突出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优化执法监视职能。
《划定》指出,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事情由最高检执法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划分卖力。执法政策研究室主要卖力涉及多部门业务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事情,各检察厅主要卖力本部门业务规模的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事情。司法解释的立项、审核、存案、清理等事情由执法政策研究室卖力。
地方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应当配合最高检执法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做好司法解释有关事情。在司法解释立项方面,修订后的《划定》在列明最高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泉源的同时,还明确划定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决议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最高检检察长指挥制定司法解释的,由最高检执法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项。
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建议,由最高检执法政策研究室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议。各检察厅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划定》,司法解释在制定历程中,充实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
例如,该《划定》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作为立项重要泉源之一,同时划定在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时应当征求有关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专门检察院的意见;凭据情况,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涉及宽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议,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然征求意见。为了确保司法解释专业性和严谨性,修订后的《划定》划定,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和对司法解释意见稿举行修改完善后,认为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先送执法政策研究室举行审核。
修订后的《划定》越发注重实施后的实际效果,明确要求最高检对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的情况和效果举行检查评估。同时,《划定》还强调,最高检定期对司法解释举行清理,并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举行汇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事情划定(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 第五十三次集会通过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集会第一次修订 201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集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一般划定第一条 为增强和规范司法解释事情,统一执法适用尺度,维护司法公正,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强执法解释事情的决议》等执法划定,联合检察事情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事情中详细应用执法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详细的执法条文,并切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第四条 司法解释事情应当依法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违反执法划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实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历程中,对于执法划定需要进一步明确详细寄义,或者执法制定后泛起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执法依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执法的议案。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公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执法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执法文书中,需要引用执法和司法解释的,应当先援引执法,后援引司法解释。第六条 司法解释接纳“解释”“规则”“划定”“批复”“决议”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
对检察事情中如何详细应用某一执法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执法制定的司法解释,接纳“解释”“规则”的形式。对检察事情中需要制定的办案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接纳“划定”的形式。
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包罗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就检察事情中详细应用执法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接纳“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接纳“决议”的形式。
第七条 对于同时涉及检察事情和审判事情中详细应用执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商请最高人民法院团结制定司法解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团结制定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实时研究,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团结制定的司法解释需要修改、增补或者废止的,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
第八条 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事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执法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划分卖力。执法政策研究室主要卖力涉及多部门业务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事情,各检察厅主要卖力本部门业务规模的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事情。司法解释的立项、审核、编号、存案、清理等事情由执法政策研究室卖力。
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执法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做好司法解释有关事情。第二章 司法解释的立项第九条 制定司法解释,应当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泉源包罗:(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决议;(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指挥;(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执法政策研究室、各检察厅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四)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提案;(六)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七)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议是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示。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议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挥制定司法解释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执法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项。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执法政策研究室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议。
第十一条 各检察厅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凭据事情需要,暂时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实时提出立项建议。第十二条 执法政策研究室凭据立项情况,于每年年头起草今年度司法解释事情计划,报检察长决议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凭据事情需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议,可以对司法解释事情计划举行增补或者调整。第十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年度事情计划完成。不能根据年度事情计划完成的,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应当实时作出书面说明,由执法政策研究室提出是否继续立项的意见,报检察长决议。
第三章 司法解释的起草、审核第十四条 已经立项的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应当实时开展调研起草事情,形成司法解释意见稿。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意见稿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事情机构征求意见。司法解释意见稿应当征求有关机关以及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凭据情况,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
涉及宽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议,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然征求意见。第十六条 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和对司法解释意见稿举行修改完善后,认为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形成司法解释送审稿,撰写起草说明,附典型案例等相关质料,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送执法政策研究室审核。第十七条 司法解释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包罗以下内容:(一)立项泉源和配景;(二)研究起草和修悔改程;(三)司法解释送审稿的逐条说明,包罗各方面意见、争议焦点、起草部门研究意见和理由;(四)司法解释通事后举行公布和培训的事情方案。第十八条 执法政策研究室应当对司法解释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举行审核。
认为需要进一步修改、增补、论证的,提出书面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有关机关意见的,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名义征求意见。
认为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形成司法解释审议稿,报检察长决议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第四章 检察委员会审议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检察委员会审议司法解释,由执法政策研究室汇报,起草部门说明相关问题,回覆委员询问。第二十条 对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执法政策研究室凭据审议意见对司法解释审议稿举行修改后,报检察长签发。第二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制定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决议进一步研究论证或者打消立项。
第五章 司法解释的公布、存案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告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宣布。第二十三条 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通告的日期为生效时间。司法解释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司法解释应当自宣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情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执法政策研究室应当对地方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的情况和效果举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情况向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陈诉。第二十六条 执法制定、修改、废止后,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执法划定相矛盾的内容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实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对司法解释举行清理,并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举行汇编。司法解释清理参照司法解释制定法式的相关划定管理。司法解释清理情况应当实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本划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3日印发)(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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